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南瑞继远电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民终5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陈荣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道成,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文革,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南瑞继远电网技术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安徽继远电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尹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总立,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彪,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南瑞继远电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继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航天公司提出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是真实的货物买卖法律关系,而是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掩盖真实的借贷法律关系。航天公司陈述的整个垫资流程,与继远公司二审新提交的四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董杰、陈伟伟在公安机关笔录中相应的供述亦能够相互印证,与继远公司向航天公司出具的《函》所作承诺内容也存在关联。双方当事人之间究竟是买卖法律关系还是借贷法律关系,涉及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7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方 慧
代理审判员  夏 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 璐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