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顺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合高新执字第0028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保国
被执行人:南京顺海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负责人:**
被执行人:南京顺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作出的(2014)合***二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顺海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南京顺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198883.50元,(其中货款85万元,律师损失费3万元,违约金288924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082.5元,案件受理费13191元,公告费440元,执行费1424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