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合高新执字第0028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保国
被执行人:南京顺海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负责人:**
被执行人:南京顺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作出的(2014)合***二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顺海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南京顺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198883.50元,(其中货款85万元,律师损失费3万元,违约金288924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082.5元,案件受理费13191元,公告费440元,执行费1424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