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南瑞继远电网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热敏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皖01民初277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红枫路9号中瑞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文革,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道成,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南瑞继远电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科学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总立,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南瑞继远电网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3)合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后该院作出(2016)皖民终578号民事裁定,撤销了本院(2013)合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重新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文革,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南瑞继远电网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且各方均同意该协议自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时生效,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安徽南瑞继远电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前给付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案款项增值税发票;
二、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南瑞继远电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就本案争议相互提起诉讼;
三、本案纠纷以外的相关事项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1280元,减半收取25640元,由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9900元减半收取24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南瑞继远电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审判员*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