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2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民终52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金400000元,逾期利息至2018年9月9日暂计136000元(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迟延履行利息顺延至款清,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7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案件执行费779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银行存款不足百元;经现场调查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不再经营;本院依法对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对本院上述执行经过和情况表示认可,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峻
审判员*刚
人民陪审员杨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