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91执6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枫路富邻广场科研2栋1401-1411室,组织机构代码6849510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科学大道79号科园创业中心2号楼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4488613-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二初字第010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代偿款、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658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立案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徽商银行的一个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36.3元);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的一个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426.26元);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合肥市世纪××花园××室(产权证号:包xxxx,建筑面积118.69㎡)房产一套,该房产设有抵押,抵押权人为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致函首封法院包河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皖A×××××的丰田牌小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掌控,不符合处置条件);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实际冻结金额118.3元);
2、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核查完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土地管理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通过前往被执行人可能所在的位置予以了查找。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股权、土地、公积金或其他财产性收益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
申请执行人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经过和情况表示认可,并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天泽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峻
审判员*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