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中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飞,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18)皖0191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1180元【其中本金400000元,逾期利息至2018年9月9日暂计136000元(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迟延履行利息顺延至款清,案件受理费437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案件执行费7790元】,或查封、提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唐 峻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马晋超
书 记 员 卢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