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执恢2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30号万达广场C区6幢2806室,组织机构代码57042129-6。
法定代表人:鲍琛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洪,安徽陈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俊,安徽陈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科投大厦1楼,组织机构代码7448861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25日出生,公司总经理,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胡冰,女,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公司员工,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胡博文,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执行人:卓月显,女,汉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执行人: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AJ-3号。
法定代表人:田广斌,总经理。
以上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08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幢××室住宅房产(产权证号:包0××9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幢××室住宅房产(产权证号:包0××9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锟
审判员 杨青
审判员 甘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