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执恢1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科投大厦1楼,组织机构代码7448861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25日出生,公司总经理,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胡冰,女,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公司员工,住址同上,系**妻子。
被执行人: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AJ-3号,组织机构代码73890329-X。
法定代表人:田广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田广斌,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公司总经理,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冰、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田广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任何款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21日及2019年9月23日提起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62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汪民军
审判员 牛春风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戴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