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91执10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瑞普信息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广东瑞普信息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该案执行完毕且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