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872号之一
原告:武汉天悦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楚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天悦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楚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天悦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天悦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为2405元及保全费1690元,由原告武汉天悦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