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辰光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辰光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1774号
原告河北辰光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光公司)诉被告北京庆通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通公司)及被告***、被告张宏兵、被告北京申全福熊猫环岛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全福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被告申全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本案中,被告申全福公司已经在2018年9月10日被裁定宣告破产,执行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执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中辰光公司的执行异议之诉并不符合上述情形。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石家庄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全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10)通民初字第11537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北京申全福熊猫环岛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给付石家庄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一千三百七十七万二千一百九十四元九角八分,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前执行清。因申全福公司未主动履行,石家庄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0年通执字第5416号立案执行。2011年9月5日,石家庄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辰光公司。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0年通执字第5416号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辰光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被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京0112执异50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辰光公司的申请。 另查,申全福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15日,股东为庆通公司、***、张宏兵。2018年9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5破21号之一裁定书,裁定:一、宣告申全福公司破产;二、终结申全福公司破产程序。现公司状态为“吊销”。
驳回原告河北辰光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卫 丹 人民陪审员 姜 枫 人民陪审员 刘晓光
书 记 员 李 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