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抗41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辰光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7号茗秀园9号楼101商业。
法定代表人:鹿贞平,董事长。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工程与医药产业基地永大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孙香苓,董事长。
河北辰光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石家庄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晖公司)与北京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一中民终字第7368号民事判决。因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认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对鹏晖公司一方明显不公,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进行审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以京检民监[2022]1100000006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 欣
审 判 员 许雪梅
审 判 员 周 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婧
书 记 员 刘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