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4执保2404号
申请人:广州信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大纲领越秀工业园街10号3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8354424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社区鸿荣源北站中心B塔3208、3209、3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52575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信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604民初14364号],申请人广州信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61921.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997749904132023001××××)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信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1921.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