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4执保1652号
申请人:佛山照明禅昌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荷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79203775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52575W
法定代表人:***。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503-2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82595。
负责人:***。
被申请人:徐州龙翔照明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潘塘街道赵店村贾楼西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3569196116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申请人:***,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申请人佛山照明禅昌光电有限公司、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龙翔照明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604民初759号],申请人佛山照明禅昌光电有限公司、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州龙翔照明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8596.61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申请人佛山照明禅昌光电有限公司、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02230012992022000××××],确认同意为申请人佛山照明禅昌光电有限公司、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担保限额为348596.61元,该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照明禅昌光电有限公司、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龙翔照明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48596.6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