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佳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73知民初390号
原告:上海佳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上海佳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佳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佳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佳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佳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