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博雅阳光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31084号
原告杨仁贵、博雅阳光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阳光投资公司)诉被告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软件公司)、第三人沈阳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菲菲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仁贵及原告博雅阳光投资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平与被告博雅软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杨仁贵、博雅阳光投资公司主张2016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仅审议了与ST斯达公司合作事宜。博雅软件公司泽主张附件中提交ST斯达公司材料,仅是一种列举,并非唯一关系,具体授权事项应当从审议通过的议案本身来看。考察2016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可知,其审议议题“公司与在全国股转系统交易的ST公司进行资本合作”,而参与重组的主体公司亦明确为“为在全国股权系统交易的ST公司”,因此,杨仁贵、博雅阳光投资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其次,杨仁贵、博雅阳光投资公司主张案涉决议应当于2018年9月13日案涉两份合作协议签订之前审议、表决,否则属于“事后后补”。本院从案涉决议事项来看,其为“确认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外洽商,签订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资本合作”。对此,博雅软件公司章程以及相应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对公司已经对外签订的协议进行事后内部授权,也即是说,即使存在“事后后补”情形,也不属于导致案涉决议应予撤销的情形。杨仁贵、博雅阳光投资公司主张2019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违反了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且江西博嘉公司与沈阳菲菲公司有与博雅软件公司有恶意串通的情形。对此,本院认为杨仁贵、博雅阳光投资公司并未举证证明2019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违反公司章程,并且案涉两份合作协议实际属于公司经营中的商业决策权、判断权,如何处置对应资产亦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议题范畴,在无证据证明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形下,本院不应当直接由此否定案涉决议的效力。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0日,博雅软件公司召开2016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关于审议“公司与在全国股转系统交易的ST公司进行资本合作”的议案就行审议,并于2016年12月7日发布了表决通过公告。该议案内容:1、参与重组的主体公司为在全国股转系统交易的ST公司,博雅软件公司投入资产为其全资子公司华际公司;2、估值:重组主体公司以2019年承诺业绩和不高于中证指数计算机软件服务行业平均市盈率为依据,博雅资产按上市公司收购资产的规则和范例,按上一年审计税后净利润、结合成长性等指标为依据,以10-15倍PE进行估值……7、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议价范围内,在保证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对外进行谈判签订协议,并在法律法规容许、以及有实际依据的基础上落实执行。 2018年9月12日,博雅软件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拟与在全国股转系统交易的ST上市公司进行资本合作》的议案;2018年9月13日,江西博嘉公司(甲方)、博雅软件公司(乙方)、华际公司(丙方)签订《江西博嘉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华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关于置入资产参与沈阳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的合作协议》。2018年9月13日,江西博嘉公司(甲方)、博雅软件公司(乙方)、博雅数码公司(丙方)签订《江西博嘉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博雅数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关于置入资产参与沈阳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的合作协议》。根据上述两份协议的约定,由江西博嘉公司统一组织多个优质资产参与大菲5重整并推动大菲5重新恢复上市;博雅软件公司将所持华际公司及博雅数码公司100%股权和博雅软件公司的部分知识产权以委托处置、收购、换股等方式置入并购平台,通过并购平台向大菲5赠与优质资产的方式参与大菲5重整,乙方以承诺期内业绩完成为条件从而在间接获取大菲5的10.56和1.67 %股权;江西博嘉公司及博雅软件公司双方同意,在大菲5恢复在股转系统交易后,在市场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优先向博雅软件公司注入1-3亿元的现金,推动博雅软件公司的转型发展;在博雅软件公司盈利情况良好,达到大菲5的业绩要求时,优先同意并购博雅软件公司。 2019年1月28日,博雅软件公司召开2019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审议“确认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外洽商,签订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资本合作”的议案》,并进行了投票表决。2019年1月29日,博雅软件公司董事会发出就上述议案表决通过的公告。 庭审中,杨仁贵、博雅阳光投资公司要求撤销涉案公司决议的理由为:一、博雅软件公司召开的2019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实际为博雅软件公司已经实施完毕的事项,属于“先斩后奏”,故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博雅软件公司召开的2016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未审议“将华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等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江西博嘉公司或沈阳菲菲公司”,也没有授权博雅软件公司的董事会“对外洽商,签订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资本合作”。博雅软件公司仅召开过一次审议与ST公司合作的股东大会,但合作对象是ST斯达公司,并非本案中的第三人沈阳菲菲公司;三、博雅软件公司在2019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当天,在现场参会股东提出质疑的情况下,未进行现场点票,故该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违反了博雅软件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四、第三人江西博嘉公司和沈阳菲菲公司充足,在明显存在重大法律瑕疵的情况下,仍与博雅软件公司进行交易,且放弃了直接交易,转而通过“过桥”的方式将博雅软件公司名下的核心资产落到沈阳菲菲公司名下,交易方式不合常理,江西博嘉公司与沈阳菲菲公司有与博雅软件公司恶意串通的嫌疑,过错明显。
驳回杨仁贵、博雅阳光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杨仁贵、博雅阳光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志辉 人 民 陪 审 员   李秋生 人 民 陪 审 员   王群利
书  记  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