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运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与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901号
申请人:***运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金谷北街38号。
法定代表人:谢向阳,董事长。
被申请人: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5号楼-1至11层101内4层06室。
法定代表人:张俊,董事长。
***运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与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运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名下财产共计15752000元。申请人***运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运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5752000元;
二、冻结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博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78.76%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1575.2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运贸易实业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润涵
书 记 员  牛月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