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青岛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宝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012执201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市宝利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宝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扬州市宝利来置业有限公司的资产正在本院评估、拍卖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拍卖后分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峰
执行员管玉峰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帅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