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青岛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江苏固耐特电子元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江苏固耐特电子元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4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亭执字第1372-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固耐特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固耐特电子元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处置过程中,处置财产需要一个过程,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3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亚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