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等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6568号
原告:***,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善灯,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屏,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青岛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浦江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董杰,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青岛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青岛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辛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陈娟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