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3民初957号
原告: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067462277M,住所地:会昌县台商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红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先法,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大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5085107XQ,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庆丰路7号1-1、2-1、3-1。
法定代表人:胡彩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大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实际履行全部货款并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大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计608元,由原告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宁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胡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