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2民督59号
申请人:中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2791XT。
法定代表人:江渝,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大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庆丰路7好1-1、2-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5085107XQ。
法定代表人:黄冬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市巨多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长发中路8号A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8ENE3H。
法定代表人:邓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中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大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巨多鑫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于2021年12月28日发出(2021)赣1102民督5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江西大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巨多鑫电子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向被申请人江西大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支付令后,被申请人江西大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书面异议为:案涉承兑汇票系用于江西大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恒大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后,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项目并交付后所得工程款项。2021年2月21日,被申请人江西大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汇票尚未到期且处于可转让的状态下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巨多鑫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新的贸易协议,并以该汇票的背书转让作为支付费用的方式,成功完成交易,其不存在任何债务未偿还。为查清案件事实,更好维护当事人权益,结合本案实际,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赣1102民督5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041元,由申请人中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信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