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5民初1125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江西大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庆丰路7号1-1、2-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5085107XQ。
法定代表人:胡彩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大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6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大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大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4元,减半收取26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立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 俊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5民初1125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江西大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庆丰路7号1-1、2-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5085107XQ。
法定代表人:胡彩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大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6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大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大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4元,减半收取26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立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