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民终11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大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庆丰路**1-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5085107XQ。
法定代表人:胡彩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大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2020)赣1125民初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一珉
审判员 周立峰
审判员 夏旭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项崟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