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13159号
申请人深圳市穗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681X8。
法定代表人严四清。
被申请人深圳市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育才路云熙谷****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947782。
法定代表人赖坚义。
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穗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述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宝安支行账号为18×××78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宝安支行账号为18×××78的银行存款7605170.79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黄少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