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穗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穗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132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穗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
法定代表人:严四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容,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宏瑞博数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宏发工业园****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章成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智浩,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莹,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育才路云熙谷****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赖坚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聪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宏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区**宏发领域花园**2705-2708)。
法定代表人:赖海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翥。
上诉人深圳市穗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宏瑞博数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深圳市宏瑞博数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深圳市宏瑞博数码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王雅媛
审判员  伍 芹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