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穗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穗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瑞博数码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6民初3162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穗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681X8。
法定代表人:严四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王佳容,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宏瑞博数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宏发工业园****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343345XE。
法定代表人:章成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莹、吴智浩,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育才路云熙谷****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947782。
法定代表人:赖坚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聪俊、王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宏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区N5宏发领域花园**2705-2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12079。
法定代表人:赖海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吴翥,系该公司员工。
上列原、被告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王佳容,被告深圳市宏瑞博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莹、吴智浩,被告深圳市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聪俊、王琳,被告深圳市宏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吴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宏瑞博公司就原告投注机生产相关合作事宜,签订《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3年。原告委托被告宏瑞博公司加工装配彩票投注机及彩票机的各类附属板卡,被告宏瑞博公司承担投注机的装配加工、老化加工、成品检验、测试、包装的生产过程。2018年11月23日4时许,被告宏瑞博公司所在的宏发工业园5楼工厂着火,7时许现场明火扑灭。深圳市宝安消防大队通报的初步调查情况显示,起火原因为生产彩票打印机的工厂夜间长时间通电测试机器且无人值守,工厂电气线路老化引发火灾。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领导表示,安全员于11月16日巡查该企业时就发现了火灾现场的车间老化等七大项安全隐患,给予了7天的整改期限,但被告宏瑞博公司未能对这些隐患引起重视,工业区内的消防栓水压不足,说明物业公司及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直接导致了该火灾事故的发生。被告宏发物业公司系火灾所在工业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宏发集团公司系发生火灾场所的业主单位。经统计,原告在本次火灾事件中遭受经济损失共计7605170.79元,截至目前,三被告未给予任何赔偿。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7605170.79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评估费(如有)等诉讼费用。
被告宏瑞博公司答辩称,1.案涉火灾是原告设备故障起火造成的,原告应承担火灾损失的主要责任;2.原告因火灾造成的物料损失,应当以答辩人提交的物料汇总表为准;3.对原告诉求的赔偿损失7605170.79元数额不予认可。
被告宏发物业公司答辩称,一、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1.原告称系工厂电路线路老化引发火灾,但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起火原因为“被告宏瑞博公司在老化房内老化彩票终端机时无人看管,60多台设备持续通电作业,设备故障引起火灾”,并非原告所陈述的工厂线路老化所引发的火灾;2.原告主张“因车间老化,工业区内的水压不足,导致该火灾事故的发生”,与事实不符,其提供的证据显示,事发时工业区内的消防拴可正常使用,不存在水压不足的情况。二、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的认定,答辩人对于火灾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无需对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答辩人已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没有过错,没有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无须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四、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损害的结果。五、原告作为设备装配加工的委托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对本次火灾事故的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宏发集团公司的答辩意见与被告宏发物业公司一致,但增加一点:根据其与被告宏瑞博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安全生产经营协议》的约定,被告宏瑞博公司应独立承担租赁房屋内的安全责任,并对此次火灾引发的事故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宏瑞博公司反诉称,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之间存在委托加工合同关系,反诉被告委托反诉原告加工装配彩票投注机及彩票机的各类附属板卡,承担投注机的装配加工、老化加工、成品检验、测试、包装生产过程。2018年11月23日凌晨4时,反诉原告工厂发生火灾后,经消防部门火灾事故鉴定认定,因彩票终端机设备故障引起火灾,而发生故障的设备正是反诉被告委托反诉原告加工的设备。火灾事故造成反诉原告及相邻企业的经济损失7779230.707元。火灾事故是因反诉被告所有的彩票终端机设备故障引起,应由反诉被告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其中相邻企业深圳市八亿电气有限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反诉原告赔偿3719149.94元。其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7779230.707元;2.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原告答辩称,无证据证明案涉火灾是因彩票终端机故障引发,被告的反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火灾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按照法律规定,已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被告宏瑞博公司及相关人员隐报、瞒报、谎报了事故的真实情况,导致消防部门仅按照简易程序对事故进行处理,被告宏瑞博公司反而要求原告承担事故责任,违背道义且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案相关情况
2017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宏瑞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宏瑞博公司加工装配彩票投注机及彩票机的各类附属板卡,被告宏瑞博公司承担投注机的装配加工、老化加工、成品检验、测试、包装的生产过程,原材料由原告提供,合同有效期为三年。
2018年11月16日,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被告宏瑞博公司进行了巡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危化品存储量过大、危化品未使用规定分装容器、老化房未使用砖墙分隔、防火门不符合规格、堵塞消防通道、消防器材下堆放杂物、仓库未使用砖墙分隔等七项事故隐患,要求宏瑞博公司在2019年11月23日前对上述事故隐患整改完毕。但被告宏瑞博公司未按要求予以整改。
2018年11月23日凌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宏发工业园****即被告宏瑞博公司住所地起火。火灾事故过程中,被告宏瑞博公司抢救出一批物料,并制作了物料清单将该批物料交还给了原告。深圳市消防支队宝安区大队将火扑灭后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出具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单位为被告宏瑞博公司,该起火灾实际着火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宏发工业区3栋5楼,起火部位为该公司北侧偏西方向的老化房,起火时老化房正在老化彩票终端机,现场有60余台设备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持续通电作业,起火原因为设备故障,由于着火的老化房未做防火分隔,着火后蔓延至东面的两百余个塑料制品,后续火势进一步扩大,引燃该层存放的大量物料及设备,过火面积约1500平方米,现场无人伤亡。被告宏瑞博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章金华在该认定书上签名表示无异议。
2018年11月27日,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宝安区召开石岩街道“11.23”火灾事故现场警示会》的新闻报道,该报道称,宝安消防大队在会上通报了火灾扑救情况及初步调查情况,火灾系生产彩票打印机的工厂夜间长时间通电测试机器且无人值守,工厂电气线路老化引发;石岩街道领导表态发言称,被告宏瑞博公司未能对安全隐患引起重视,工业区内消防栓水压不足,说明物业公司及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被告宏发物业公司系宏发工业园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宏发集团公司系宏发工业园的业主。原告称,《宝安区召开石岩街道“11.23”火灾事故现场警示会》报道载明,火灾事故系电气线路老化引发,且案涉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未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分隔不符合规定,工业区内消防栓水压不足,被告宏发物业公司、宏发集团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和出租方,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和蔓延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了《调查令》,前往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原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取相关事故调查资料,但原告仅调取到了《宝安区召开石岩街道“11.23”火灾事故现场警示会》的新闻报道。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再次前往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进行调查,但未查阅到案涉火灾的相关资料。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称,因该起事故并未造成人员伤亡,该局并未对事故原因展开调查,至于《宝安区召开石岩街道“11.23”火灾事故现场警示会》,是因为相关领导在会上作了指示,形成了这篇新闻报道,并无相关的事故调查材料作依据。
被告宏发物业公司主张其对案涉火灾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为此,其提交了其与被告宏瑞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合同》、各类消防设施维护报告和维护单、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巡逻签到表、安全消防培训宣传演练图片等,以证明其已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的义务。被告宏发物业公司还提交了火灾扑救过程中的照片,该照片显示,水柱能从地面喷到着火的五楼。
被告宏发集团公司提交了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消防大队于2005年11月15日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的宏发电子厂厂房、宿舍工程在消防方面具备使用条件。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采购订单》、《送货单》、《整机BOM表》、《物料汇总表》,《抢救物料交接清单》、抢救物料中可用情况表及不可用物料清单等证据用以证明其损失情况。原告提交的深圳市国量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原告因案涉火灾造成的损失为7618232元。因三被告对上述评估报告均不予认可,原告向本院提交了《鉴定申请》,申请对其在案涉事故中的损失数额进行评估。本院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为深圳市高丰安资产评估交易有限公司。2019年9月9日,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及评估师共同对原告提供的评估检材进行确认,对于被告宏瑞博公司确认的物料直接作为评估检材,对于被告宏瑞博公司不认可且无证据证明其曾进行过确认的物料,由评估公司在评估过程中结合其他材料从整机所需配件数量角度考虑是否采用,对于仍无法确定的物料,不纳入评估结论。2019年11月22日,深圳市高丰安资产评估交易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原告原材料、产成品、委托加工成本的损失共计6991963元,其中有1410510元被抢救出的原材料,原被告各方对于是否具备使用价值存在异议。
原告对深圳市高丰安资产评估交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异议,并表示其中被抢救出的1410510元物料,均已过火或过水,已不具备使用价值。被告宏瑞博公司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质证称,1.对原材料评估数量有异议,该原材料评估的依据是原告提供的BOM表,但是原告提供的BOM表未经其确认,而且原告的BOM表是根据客户的需求经常发生变化的,存在一种机型多种BOM表的情形,所以原材料的数量应依据被告提交的BOM表来计算;2.其认为抢救出的物料均为正常的,可以继续使用,否则原告也不会签收,且原告也未对抢救的物料进行鉴定,其中大部分物料没有相关检测报告,不能证明已不能使用,不应认定为原告的损失。被告宏发物业公司、宏发集团公司质证称,抢救的物料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是否具备使用价值。
被告宏瑞博公司提交了5种整机的BOM表,主张评估报告应依据其提供的BOM表计算原材料的数量。原告质证称,被告提交的BOM表是原告向被告发送的多份BOM表中的一部分。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原被告工作沟通群的QQ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员工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在群里发送了多份BOM表,“章总”在群里说:“小陈,尽快打印下发,工程、品质、生产、仓库都要看下,不要忙中出错。”原告称,上述群聊记录中的BOM表即为提交给评估公司作为评估依据的BOM表,其中包含了被告提交的五份BOM表。被告宏瑞博公司对上述QQ群聊记录的三性均不予认可。
对于各方有争议的1410510元物料,本院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部分物料有明显的过火、水渍、生锈痕迹,部分外观良好。对于其中部分价值较高的物料如主板、显示屏等,原告提交了供应商的检测报告证明已不具备使用价值,另部分价值较低且数量较多的电源线,开关板等,均无相关检测报告证明是否具备使用价值。
被告宏瑞博公司主张火灾事故造成反诉原告及相邻企业的经济损失7779230.707元,火灾事故是因原告所有的彩票终端机设备故障引起,原告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被告宏瑞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火灾事故的责任主体;2.案涉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金额。
关于火灾事故的责任主体。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宏瑞博公司老化房60余台设备在无人看守的情况下持续通电作业,设备故障引发火灾。原告认为设备故障指的是老化设备故障,被告宏瑞博公司认为设备故障指的是被老化的彩票投注机故障。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虽然没有明确指明设备是老化设备还是彩票投注机,但根据常理以及特定环境下的理解,彩票投注机相对于老化设备来说是产品,老化设备对于彩票投注机来说才是筛选的设备,所以事故认定书中的设备故障应指的是老化设备故障。退一步讲,该彩票投注机是由被告宏瑞博公司加工装配的,老化属于加工过程的一个环节,被告宏瑞博公司应对彩票投注机的质量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且老化正是为了筛选出早期失效的不合格元件,故彩票投注机在老化过程中出现故障应属意料之中,被告宏瑞博公司在老化作业过程中未派人值守,才是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即便是彩票投注机发生的故障,原告也无过错,不应对案涉事故承担责任。被告宏瑞博公司存在多项安全隐患,在被责令整改后仍未按照要求整改,导致大火迅速蔓延,其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扩大均存在过错,应对事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宏发物业公司应对案涉事故应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未对火灾事故展开调查,《宝安区召开石岩街道“11.23”火灾事故现场警示会》系新闻报道,并非正式的文件,且无书面材料作依据,不排除存在演绎的成分;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宏发物业公司对案涉火灾的发生和扩大存在过错;救火过程照片显示,消防栓并不存在水压不足的情况,故原告要求被告宏发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宏发集团公司应对案涉事故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案涉物业已经消防验收,具备使用条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仅是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何设计进行规范,属于国家标准文件,并非强制性法律文件,并未明确要求业主必须在物业中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原告未举证证明案涉事故系由电气线路老化所致,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宏发集团公司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本院确认被告宏发集团公司不应承担本案事故的赔偿责任。
关于案涉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金额。《资产评估报告》显示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991963元,但被告主张,该评估报告依据的是原告提交的BOM表,其不予认可,另其中有1410510元被抢救出的原材料尚具备使用价值,不应计入原告损失范围。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QQ群聊记录显示,其向宏瑞博公司发送了多份BOM表,且被告宏瑞博公司提交的BOM表亦在其中,被告宏瑞博公司虽然对该群聊记录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提交的BOM表系原告通过其他途径向其发送的,故本院对该群聊记录予以采纳,并对《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的物料数量及价值予以确认。至于被抢救出的双方存在争议的1410510元物料,经本院现场勘查后认为,首先,该批物料均为精密的电子元器件,对环境较为敏感,从火灾现场抢救出即便外观无明显变化,但高温或高湿的环境可能对其正常使用已产生了重大影响,且对于部分价值较高的物料,原告要求供应商逐一进行了检测,证明已不具备使用价值;其次,对比抢救物料签收表及原告主张的不可用物料情况表可知,有部分被抢救物料原告已进行使用,并未列入损失范围,说明原告主张的损失并未脱离实际情况,具有可信度;再次,该批物料种类繁多,数量庞大,不具备逐一鉴定的可行性。因此,本院确认上述被抢救物料应纳入原告的损失范围。但上述物料未逐一检测鉴定,不能排除尚存部分残余价值,故本院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酌定该批物料的残余价值为20%。因此,本院确认原告因案涉火灾事故所受损失为6709861元。
被告宏瑞博公司对案涉火灾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其应赔偿原告损失6709861元。
被告宏瑞博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其因案涉火灾所受损失,又未举证证明原告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宏瑞博数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穗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失6709861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穗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深圳市宏瑞博数码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650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资产评估费36860元,合计106896元(原告已预缴),以及反诉受理费33128元,均由被告深圳市宏瑞博数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  雨  婷
人民陪审员 张  宝  旭
人民陪审员 陈  笑  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俊鑫(兼)
书 记 员 王  茂  娜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