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赤峰开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执641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民。
被执行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瑶。被执行人: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煦林。被执行人:赤峰开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泉。被执行人: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武。被执行人: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金蕊。被执行人: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彬。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赤峰开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16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赤峰开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3民初162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嗣后,本院依法足额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但被执行人对该执行行为提出了异议,现异议正在审查中,故暂时无法处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113执64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超
审判员 文丛达
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