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3执恢195号
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赤峰开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赤峰开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16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赤峰开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
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5500000元,剩余案款651395.85元(含执行费)由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本院已将案款6093238.85元退付于申请人,申请人并申请结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恢19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