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6233号
原告: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1426351165,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科技园区创业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爱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卞书建,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宏大德尔搅拌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732302978,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科技园区创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爱民,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贵阳兴鸿鹄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45709970N,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红,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贵顺和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H5XG02D,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城西村干田坝磷矿小区8幢2单元7-2号。
法定代表人:张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多田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312924202Q,住所地东红高速路6号口。
法定代表人:冯娜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66061456P,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37号开磷城。
法定代表人:陈忠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阳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0193745M,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小寨坝镇。
法定代表人:付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省惠民县兵圣筛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7249904099,住所地惠民县桑落墅镇。
法定代表人:张玉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鑫诚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MA6DNKU94A,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办事处石林路10号昆仑.奥林花园1,2号楼1层9号。
法定代表人:陈之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0121MA6GKE6Y6D,住所地开阳县金中镇中心村原车场3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黄敬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宏大德尔搅拌设备有限公司、贵阳兴鸿鹄物资有限公司、贵州贵顺和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多田化工有限公司、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山东省惠民县兵圣筛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鑫诚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昌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葛 平
书 记 员 邹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