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603民初1133号
原告:成都森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磨子桥新世纪花园18-D。
法定代表人:何贤会。被告:贵州万仁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殿坤。
本院在审理成都森森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万仁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森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森森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森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21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卢以松
审 判 员 刘 莹
人民陪审员 杨胜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罗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