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恢39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7463960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区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DF8NBX8。
法定代表人董益彬,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兴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黄 勇
审判员 蒋 洪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