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6275号
原告:四川兴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74639604R。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高新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JJ-G-04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MA64H7JB4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兴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兴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兴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飞
人民陪审员 冻**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舒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