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民辖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宋门关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蜀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横小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7民初118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在浙江省苍南县,苍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