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嘉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嘉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关村电子城(昆明)科技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17066号
原告:云南嘉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北站煤场340幢1单元24层2408号。
法定代表人:卢自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能杰、杨晓宇,云南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关村电子城(昆明)科技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滇中新区秧旺街306号中关村电子城(昆明)科技产业园11号楼1单元。
法定代表人:宪宏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嘉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关村电子城(昆明)科技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云南嘉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关村电子城(昆明)科技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嘉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嘉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关村电子城(昆明)科技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28元,减半收取7214元由原告云南嘉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其余7214元退还原告云南嘉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刘建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严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