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5民初446号之一
原告:云南嘉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北站煤场340幢1单元2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718573239。
法定代表人:卢自兵,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能杰、杨晓宇,云南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水桥上村厂区内第二平台水池旁厂房、住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5MA6PDUG80U。
法定代表人:孙进昌,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隆乾,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伟杰,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嘉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云南嘉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嘉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嘉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35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南嘉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成仁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