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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某公司与李某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云0127民初1506号 原告:云南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93年12月23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原告云南某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以原告名义向江苏某某公司购买变压器,欠下货款478000元未付,江苏某某公司将原告诉至法院并冻结原告帐户573600元(包括违约金)。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原告代表被告与江苏某某公司调解,在合法范围内解决诉讼,垫付货款。同时,原告与被告约定被告于2021年3月15日归还原告20万元,2021年9月1日归还余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与江苏某某公司达成《民事调解书》,最终调解总金额为53万元,原告已支付完毕。但被告不按协议约定归还原告53万。原告认为:被告借用原告名义购买货物,货款应当由被告支付,在与原告协商一致后原告垫付的货款被告应当按约定归还。因被告没有按约定时间归还,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被告应当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5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计算。其中:20万元的利息从2021年3月16日起算,330000元的利息从2021年9月2日起算。结止2023年3月15日利息为33610.92元。合计:563610.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及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 被告以原告名义向江苏某某公司购买变压器,欠下货款478000元未付。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原告代表被告与江苏某某公司调解,在合法范围内解决诉讼,垫付货款。2021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21年3月15日归还原告20万元,2021年9月1日归还余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与江苏某某公司达成《民事调解书》,最终调解总金额为53万元,原告已支付完毕。但被告不按协议约定归还原告53万。 以上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销《协议书》、照片、产品购销合同、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富滇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以原告名义向江苏某某公司购买变压器,原告代表被告垫付了货款,2021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21年3月15日归还原告20万元,2021年9月1日归还余款。协议签订后,被告应按约定归还原告垫付的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30000元货款的诉请,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应付款项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某某公司垫付的货款530000元,并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算,以3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算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4718元(已减半),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