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屏边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云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23民初692号 原告:屏边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523015199155B。 住所地:云南省屏边县***沿河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实习律师:***,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律师助理。 被告:云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7302999。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星小区金星花园综合楼1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屏边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云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屏边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屏边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60元,减半收取2380元,退还原告2380元,由原告承担2380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