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2528民初162号 原告:云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星小区金星花园综合楼1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7年7月5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元阳县。 原告云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云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