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某某与云南某某公司、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5民终23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66年1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某,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系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人,现住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某某公司、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22)云250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22)云250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