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9512-1号
原告:昆明高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云南博富新综合建材市场A-1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艺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广场金色年华A座A27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昆明高硅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艺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明高硅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云南艺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高硅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艺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6元,减半收取3033元由原告昆明高硅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其余3033元退还原告昆明高硅商贸有限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奕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