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3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鼎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袁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胜,该公司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市青山区汽车钢板弹簧厂退休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军,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青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三十三街坊。
法定代表人:王颖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青山区土地整理储备事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业四路特1号。现办公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新桥花园东区6栋1楼。
法定代表人:王青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青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土地整理储备事务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7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元,由上诉人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继红
审判员 方 红
审判员 刘鑫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一凡
书记员李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