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81民初2033号
原告:***,男,1980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告:吉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涤华,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苗得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曲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