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民初4905号
原告:吉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淑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吉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吉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在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10元),退给原告吉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1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