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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721民初3506号
原告:都占峰,男,1976年7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住**省松原市宁江区。
原告:**,女,194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女,197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分公司,住所地**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淑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都占峰、**、***、***与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分公司(以下简称吉视传媒前郭分公司)、**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都占峰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视传媒前郭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通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四原告工程款(25960元+101027.28元)×94%÷1.03=115891.3元,并自2018年1月1日(投入使用)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还清时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日,二被告签订两份《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吉拉吐二场子和***光纤入户有线数字电视工程,工程地点为***和吉拉吐二场。后**省亨通通信通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公司)与**通建公司签订两份《劳务外协合作协议》,服务工程名称和地点同上。现**亨通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对于上述工程已全部完成,经吉视传媒前郭分公司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工程款已决算,金额为126987.8元。**亨通公司已于2021年10月19日注销,原股东***已去世,四原告作为权利人,多次索要工程款,二被告拒绝支付。
吉视传媒前郭分公司辩称,一、吉视传媒前郭分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2017年7月1日,吉视传媒前郭分公司与**通建公司签订了两份《有线数字电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144-2017-0018-0533号和144-2017-0019-0534号,发包人均是吉视传媒前郭分公司,承包人均是**通建公司,与原告无关,原告要求吉视传媒前郭分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二、两份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通建公司先开具发票,吉视传媒前郭分公司后付款的付款条件,而约定的付款条件一直未成就,直到开庭前几日**通建公司才向我司邮寄了案涉工程的发票,故由于**通建公司的违约行为才导致本案工程款一直未支付,吉视传媒前郭分公司不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也不应该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利息。吉视传媒前郭分公司(甲方)和**通建公司(乙方)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中的5.2条都明确约定了“乙方向甲方收取工程款或者甲方向乙方转入工程款前五日,乙方向甲方提交合法的工程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通建公司辩称:一、四名原告并未提交**通建公司对**亨通公司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过确认的证据,四名原告无法证明**亨通公司施工完成了全部案涉工程。二、***的全部工程是由**通建公司施工完成的,并非由**亨通公司施工完成的,四原告无权要求**通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三、本案另一被告吉视传媒前郭分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并未向承包人**通建公司支付过工程款,吉视传媒前郭分公司应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综上所述,***的全部工程是由**通建公司施工完成的,吉视传媒前郭分公司应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对四原告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同时,因该合同系**亨通公司与**通建公司之间的关系,**亨通公司现已注销,四原告应当证明该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清算手续,并且四原告享有公司债权的权利。同时,即使法院判决**通建公司支付价款,四原告作为自然人在取得价款的同时,**通建公司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代扣代缴四原告的税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于2017年7月1日签订一份《有线数字电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吉视传媒前郭分公司关于2016年农网新建吉拉吐二场子光纤入户有线数字电视工程。1.2工程地点前**吉拉吐乡;1.3承包范围和内容新建管道、新建杆路、砌手**、敷设光缆、光纤入户安装及调试。2.工程期限,开工日期2017年6月20日,竣工日期2017年11月20日。4.计价方式和合同价款,4.4本工程约定工程款为92560元。5.工程款支付方式,5.1工程进度完成超过50%支付约定工程款的30%;工程竣工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60%;剩余10%合同总价款转为工程质保金,执行本合同有关“质量保修”条款。5.2乙方向甲方收取工程款或者甲方向乙方转入工程款前五日,乙方向甲方提交合法的工程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款,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在施工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费和任何保险费由乙方承担。5.4年终时以工程现场签证填写的有线电视管道维修检查单记录为工程量的依据,结算工程款按决算书的总价,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2.3质量保修期,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24个月内。同日,二被告签订另外一份《有线数字电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前郭分公司***新建住宅小区有线电视安装工程。1.2工程地点前**吉拉吐乡鲜丰小区;1.3承包范围和内容敷设光缆、光纤入户安装及调试。2.工程期限,开工日期2016年12月20日,竣工日期2017年8月15日。4.计价方式和合同价款,4.4本工程约定工程款为23720元。其它约定与前述合同内容一致。
**通建公司签订两份合同后,将案涉工程以劳务外协合作的方式交由**亨通公司施工。**通建公司与**亨通公司就上述两处工程签订两份内容一致的劳务外协合作协议载明:第六条服务费用,1.服务费用按分包方实际完成工作量的审定金额净值×94%进行结算。分包方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差额预缴税金。第七条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1.本合同服务费自合同签订后,以乙方工作人员实际进场工作之日起计算,每月由甲方按乙方填报的《外协工程完工通知单》对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复核,同时对《劳务外协费结算表》进行双方确认后,作为支付劳务外协合作费用的依据。2.乙方应合法开具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要依法全额缴纳各种税金及附加费并附完税凭证3.付款前乙方还需向甲方提供该工程的《劳务外协合作协议》《工程项目劳务外协方考核记录》原件。4.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且上述各项资料收集齐全的情况下,根据建设单位回款情况,结合甲方每月付款计划予以分期支付。5.因乙方提供的银行账号不准确导致付款有误,甲方不承担责任。如乙方银行账号变更,应至少在付款日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于乙方变更银行账号通知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吉拉吐二场子工程于2017年6月20日开工,2017年11月20日竣工。2020年12月1日,**省龙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龙泰结审字(2021)第122号项目终验造价结算审核报告载明,工程造价结算金额124973元,工程项目终验造价审计结算含税人工费101027.28元。工程项目终验造价审计结算单及工程项目终验造价审计结算人工费总表上均盖有**通建公司及吉视传媒前郭分公司公章。吉拉吐乡鲜丰小区工程开工日期2016年12月20日,竣工日期2017年8月15日。2020年12月1日,**省龙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龙泰结审字(2021)第110号项目终验造价结算审核报告载明,工程造价结算金额97335.74元,工程项目终验造价审计结算含税人工费25960元。结算单及人工费总表上均盖有**通建公司及吉视传媒前郭分公司公章。两项工程初验报告载明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工程建设符合设计标准,工程初验合格,时间2019年11月25日。验收报告上盖有**通建公司及吉视传媒前郭分公司公章。
就案涉工程款,**通建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开具101027.2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2年10月21日开具2596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吉视传媒于2022年10月27日签收两枚发票。
另查明,**亨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都占峰,该公司有两位股东都占峰与***,***已去世。该公司经自行清算于2021年10月19日注销。**系***妻子,***、***系***子女,***父母均已去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有线数字电视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劳务外协合作协议》二份,《项目终验造价结算审核报告》二份,工程初验报告二份,工程建设人工费总表、分表各二份,(2021)吉0721民初3593号民事裁定书及庭审笔录复印件一份,**亨通公司工商注销登记档案12页,公证书一份,发票二枚等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11月25日初验合格,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通建公司与**亨通公司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且上述各项资料收集齐全的情况下,根据建设单位回款情况,结合甲方每月付款计划予以分期支付。双方未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但约定付款条件需由**亨通公司提供发票及各项资料。四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按上述约定要求付款,故对其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吉视传媒前郭分公司欠付**通建工程款,其已于2022年10月27日收到**通建公司邮寄的101027.28元、25960元两枚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应给付**通建公司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终止,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亦应归全体股东所有。现**亨通公司已经注销,公司股东是该公司注销后剩余财产权益的权利义务继受人。都占峰、***是公司的股东,二人是案涉债权的权利义务继受人,亦即是该财产的共有人。现***已去世,三原告是***的法定继承人,故三原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通建公司辩称部分工程由其完成,但其提供的书证均为自己公司单方制作的凭证,出庭证人亦为该单位员工,而竣工验收报告和项目终验造价结算审核报告等能够证明工程完成情况的相应证据均在四原告处,故**通建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条,不能证明其完成案涉部分工程,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对四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都占峰、**、***、***工程款115891.3元。
二、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欠付**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给付都占峰、**、***、***工程款115891.3元。
三、驳回都占峰、**、***、***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8元,本院已减半收取计1309元由**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