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702民初11482号
原告:吉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原市宁江区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