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财保12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4月9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兴隆片区***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7608.3元(详见财产线索)。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济南泉城支行营业部(账号:2104********)银行存款587608.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上述保全期限届满后,因民事案件尚未审结需要继续保全的,请于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申请书;逾期不提交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458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