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26民初726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自愿撤回对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石粉材料款61225.5元;2.判令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61225.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系商河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工地从事施工活动。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购买石粉共计720.3吨,用于该工程建设施工,约定每吨85元。但时至今日,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欠***货款61225.5元分文未付。 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商河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施工的需要,向***购买石粉,约定单价为每顿85元。自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3月24日,***分13次向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货共计720.3顿,金额61218元,收货人为**。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向***支付该货款。 上述事实有庭审记录以及***提供的送货单13份、通话录音1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与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买卖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货款61218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利息损失,***主张以所欠货款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61218元。 二、被告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1218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2021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计665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