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2739号 原告:山东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娅囡,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 山东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162049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为90000元(以162049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自应付款次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施工银丰生物科技园二期项目与原告签订《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购买原告的混凝土。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应合格混凝土的义务,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混凝土货款,截至起诉之日仍有1620495元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双方签订的《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中约定,发生争议应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工程银丰生物科技园(二期)所在地为济南市高新区,因此本案应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约定:工程名称为银丰生物科技园(二期);交货地点为东绕城高速东侧,港源六路以南,港兴园路以西,港源七路北侧;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当按照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经查询,银丰生物科技园(二期)工程位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本案应当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世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