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山东润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26执保479号
申请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绣东路2777弄31号。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该单位职工。
被申请人:山东润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2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吉敏,经理。
申请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润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鲁0126财保212号民事裁定,冻结申请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在(2018)鲁0126民初2247号一案对山东珠穆朗玛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30万元。申请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鲁0126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在(2018)鲁0126民初2247号一案中对山东珠穆朗玛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兴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常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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